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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1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所有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除本法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外 ,其不足額應按會員擔負會費額比例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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