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
院同意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
員及軍職人員法令辦理退休(伍)、資遣;其餘人員依相關勞動法令,終
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由國防部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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