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具資格,於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
    務。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或租借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予他
    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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