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具資格,於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 務。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或租借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予他 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