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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 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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