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電信機構線路必須遷移或拆除時,應通知租用人限期配合遷移或拆除附
  掛線路,逾期未配合者,租用人同意電信機構除得逕行拆除外,不負該
  拆除線料保管之責,並得自由處分之,租用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但
  遷移或拆除後租用人不能繼續附掛線路時,電信機構應終止租約並無息
  退還未到期之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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