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機構線路必須遷移或拆除時,應通知租用人限期配合遷移或拆除附 掛線路,逾期未配合者,租用人同意電信機構除得逕行拆除外,不負該 拆除線料保管之責,並得自由處分之,租用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補償。但 遷移或拆除後租用人不能繼續附掛線路時,電信機構應終止租約並無息 退還未到期之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