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營貨櫃集散站業務,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
  可籌設。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置備足供貨
  櫃、貨物、車輛、機具存放及貨物起卸場所,辦理公司登記,檢附有關
  文書,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及核發許可證,並向海關登記後
  ,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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