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國際噸位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所載事項變更時
  ,除第四十二條另有規定外,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個月
  內,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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