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船長於裝貨前應檢查貨物處所,使船舶適合裝載貨物。
貨物處所內有污水管、測深管及其他管系時,須確保功能正常,並保持污
水井及濾網之暢通,以防止貨物進入舟必水排放系統。
裝卸多粉塵貨物期間應關閉或遮蓋通風系統及將住艙區或其他艙室之空調
系統設定為內部循環;並應避免粉塵進入室外甲板機械及航儀之活動部分
而影響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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