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船員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雖已痊癒而成失能或逾二年仍未痊癒者,
經符合規定條件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用人應按其平均
薪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與失能補償;失能補償給付標準,依勞工保險條
例有關之規定。
船員之遺存障害等級,經指定醫師評定為百分之五十或以上,且符合勞工
保險條例失能等級第七級以上或第十一級以上,並證明永久不適任船上任
何職位者,應按最高等級給與失能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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