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設立且辦理社會福利事項或醫事服務之財團 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醫療法人,經依其設立之各該法律規定辦理章程及 登記事項變更,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設立機 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