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由藥廠有關部門制訂之規格、標準書、取樣計畫、檢驗程序、或本章所規
定之檢驗管制措施、及其有關之任何變更,均應經品質管制部門審定後方
得執行。本章所規定各項應確實遵行並記錄執行過程,如與上述規定有所
偏差,應加以記錄並作合理判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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