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僱用之員工,其一般(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規定如下:
一、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二、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
之理學檢查。
三、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四、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五、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六、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 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
、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體格檢查紀錄應參照相關記錄表為之,並至少保存七年。
從事特殊危害作業人員,應依需求增列特殊項目之健康檢查,並依健康管
理計畫內容實施分級管理,相關檢查紀錄至少應保存十年,粉塵作業者,
至少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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