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於必要時
,得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員,提出相關報告、紀錄、帳冊、文
件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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