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高壓氣體鋼瓶之汽車運輸應依左列規定:
  一、可燃性液化或溶解氣體鋼瓶應一律豎立並以繩索鋼瓶架固定之,瓶
      間應設緩衝物以防止因車輛運動而發生撞擊傾倒情事。
  二、鋼瓶之保護蓋應保持完整,開闢及瓶頭應旋緊。
  三、可燃性及助燃性之高壓氣體鋼瓶不得同車輸送。
  四、實瓶與空瓶混合裝車時,應分別予以標明,以資識別。
  五、實瓶運輸白天車尾應插紅旗,夜晚應懸紅燈,車旁應設「高壓氣體
      危險」或「可燃性氣體危險」或「有毒性氣體危險」與「保持距離
      」及「八公尺以內嚴禁火」等警告標誌。
  六、運輸高壓氣體鋼瓶之車輛應妥為保養維護,並禁止超載超速。
  七、運輸高壓氣體鋼瓶之車輛應儘量免避通過行人眾多之繁華地區。
  八、運輸高壓氣體鋼瓶途車輛如欲休息時,應駛離公路選擇人稀少,
      路旁有陰影而空氣流通之地點。
  九、運輸高壓氣體鋼瓶之車輛,於停車時應將引擎熄火,拉上手煞車,
      車輛後輪與地面之間應加上輪擋。
  十、運輸可燃性及助燃性高壓氣體鋼瓶之車輛,車上應備滅火器,以及
      長度十公尺以上之安全纜繩兩條。
  十一、運輸高壓氣體鋼瓶之車輛,發生車禍或洩漏等緊急事故應於車輛
      前後各三十公尺處,實施交通阻絕,並儘速派人通知當地治安機關
      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