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 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董事 會通過。 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於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因法令變更 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於完成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修訂,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