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票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票券商與投資人(不含票券商)間之買賣、包銷或首次買入短期票券等初
次級交易之交割,並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本公司接獲票券商整批差額交割通知後,將賣方短期票券撥入其待交
    割部位,並於計算整批交割之款項淨額後,即通知其交易對象辦理確
    認事宜。
二、完成確認後,除屬同一銀行內部款項收付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
    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三、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之
    規定,完成券項撥轉作業後,即辦理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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