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之表決,除採用電器表決外,得依左列方法之一行之: 一、舉手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無記名投票表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方法,由主席決定宣告之。第三款方法,由主席徵 得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或出席代表提議並有三人以上附議經表決通過時 採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