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
  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法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
  、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前項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法律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二項情形,在司法院解釋前,行政院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
  止其執行。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