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不依本法加入輸出業同業公會,或不繳納會費,或違反公會章程 及決議者,得經執行委員會之決議,予以警告。警告無效時,得按其情節 輕重,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為左列之處分: 一、章程所定之違約金。 二、有期間之停業 三、永久停業。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處分,非呈經實業部核准,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