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行為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
應宣示裁決內容,並應告知,如不服裁決,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內,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且記載於裁決書。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
到案,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但應依前項規定於裁決書載明應
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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