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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五條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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