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個人服裝於撥(換)補時,應於個人服裝卡片內按照卡片登載規定記載
  ,並由領用人加蓋私章,團體服裝除轉發使用人使用應記入團體服裝卡
  片,並由領用人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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