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軍種或非軍事單位,如不需用或損壞之軍圖,應送交就近圖庫、站,
  取據通知國防部除帳,不得自行作廢圖處理,如主官調動,所領購軍圖
  應列入移交,其作業方式參考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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