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已明確規定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
    客之客船,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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