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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五條(醫療器材廣告宣傳方式之限制)
醫療器材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二、利用書刊、文件或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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