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者,應撤銷其資格,並限期繳
回證明書;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構造規格特殊之機械類產品有前項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核准其採用
適當檢驗方式者,型式驗證合格標章亦應一併撤銷,並由驗證機構通知限
期繳回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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