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64
人,瀏覽人次:
83647800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五條
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召開裁決委員會,並 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相關令函
(26)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