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高壓氣體鋼瓶之搬運處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鋼瓶之近距離搬運,應使用專用手推車或利用鋼瓶底裙立滾,不得
      於地上拖拉或將鋼瓶倒臥地上予以滾動。
  二、鋼瓶之卸車或自高處搬下時,應避免鋼瓶與地面直接碰撞,並不得
      由上向下拋置。
  三、使用吊車搬運高壓氣體瓶時,應使用其專用吊具,嚴禁使用電磁鋏
      頭。
  四、無論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鋼瓶保護蓋作為提升鋼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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