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任人因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而由證券商、期
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退還之手續費或給付之其他利益,應作為客戶買賣交
易成本之減項,除客戶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聲明自行與證券商、期貨商或
其他交易對象議定手續費率者外,受任人應本於公平忠實原則,為客戶與
受託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議定手續費率。
受任人應於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資產相關報表中,以個別會計科目揭示客
戶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內接受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退還之手續費
或給付之其他利益之金額。
客戶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所定條件者,受任人得與該客
戶自行約定自交易對手退還之手續費或給付之其他利益之處理方式,不適
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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