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工業專用港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者,應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
  費、管理費或服務費。
  工業專用港由公民營事業興建,提供使用時,公民營事業得向使用者收
  取設施使用費;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
  工業專用碼頭由興辦工業人興建,自行使用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
  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
  前三項設施使用費、管理費或服務費,其費率及計算方式,應由中央工
  業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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