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原處分機關未於前條第三項期間內處理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
申請,通知原處分機關於十五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逾期未檢送者,保
訓會得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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