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而遭受損害, 經本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一定期限內提出 申請,依原建蔽率、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前項認定基準及申請期限,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