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合法建築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而遭受損害,
經本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一定期限內提出
申請,依原建蔽率、原規定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重建。
前項認定基準及申請期限,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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