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拆除執照未併同建築執照申請者,應於領得拆除執照後三個月內向都發局
申報開工,並應於開工後六個月內申報竣工,逾期未申報者,執照失其效
力。
建築物拆除時,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並由建築師或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
人員監督。
拆除執照併同建築執照申請者,拆除建物及新建建物非座落於同一位置,
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辦理拆除竣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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