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執照未併同建築執照申請者,應於領得拆除執照後三個月內向都發局 申報開工,並應於開工後六個月內申報竣工,逾期未申報者,執照失其效 力。 建築物拆除時,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並由建築師或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 人員監督。 拆除執照併同建築執照申請者,拆除建物及新建建物非座落於同一位置, 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辦理拆除竣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