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依法應為之行為而不為,其適於代行處理者,行政院得命其於一
  定期限內為之,如逾期仍不為者,行政院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
  得逕行代行處理。
  前項之代行處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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