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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 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 鍰。農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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