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追晉,不定期辦理,須具有下列要件之一,並以原有
官階者為限:
一、作戰成仁事蹟壯烈,足為全軍官兵楷模。
二、奉命深入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殉職,事蹟壯烈,足以振奮民心士氣。
三、軍、士官因公殉職事蹟壯烈,並且符合下列要件:
    (一)將官: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國光、青天白日
          、寶鼎、忠勇、雲麾、大同、河圖、洛書、乾元、復興榮譽勳
          章或勳刀有案,且足資矜式。
    (二)校官: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通用獎章有案,
          且足資矜式。
    (三)尉官、士官:其生前對國家著有勳績,曾奉頒或追頒軍種獎章
          有案,且足資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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