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徵用物之損害賠償,得以左列情形決定之。
  一、依法律之特別規定,不容應徵人有何爭執者。
  二、經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協議決定者。
  三、有徵用地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可查者。
  四、有徵用地主計機關所定之平均價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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