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物之損害賠償,得以左列情形決定之。 一、依法律之特別規定,不容應徵人有何爭執者。 二、經有徵用權者與應徵人協議決定者。 三、有徵用地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可查者。 四、有徵用地主計機關所定之平均價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