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凡核准採用標換方式處理之物資,除其處理執行程序及應遵守之規定事
  項與標售相同外,並應遵照左列之規定辦理:
  一、標換同類之新品物資,或經國防部核准之異類急需物資為限。
  二、辦理標換時,對換入換出之物資品種數量,及其規範與價值時效等
      ,均須詳確計算而審定之,必要時對換入物資,應於開標前派技術
      人員實地勘查,俾作開標之參考。
  核准標換之物資,除換入物資應列入財產紀錄或登記收入帳卡外,其處
  理費用,應在計畫交換物資之同時列入預算,不得另發處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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