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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人)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 壞,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理者,應 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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