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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棧埠作業機構為避免存儲倉棧貨物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或緊急事故,得 將存儲倉棧貨物徵得關稅局同意先行搬移,並應立即通知委託人,所需 搬移費用及損耗由委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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