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38
人,瀏覽人次:
95146380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檢定原料、半製品、成品所需之動物應以適當之方式飼養維護及處理。 實驗動物應加以標識,其保存之紀錄應足供追溯瞭解其使用歷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