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檢定原料、半製品、成品所需之動物應以適當之方式飼養維護及處理。
實驗動物應加以標識,其保存之紀錄應足供追溯瞭解其使用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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