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製造業者,其製造場所之混料區、加工區或包裝 區,應採取措施,避免粉塵或油氣污染。
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已定明於修正規定附件一第二點第八款及 修正規定附件三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