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
額百分之三點五為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