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安全衛生檢查、通知限期
改善或停工之程序,應依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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