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票券商對於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命其改善事項,應即研提具體
改善措施,並將已執行情形或預計執行事項,提報董事會。
前項會議應通知監察人列席,並責其追蹤考核。
前二條及前二項規定,於第七條第一項之機構準用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