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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期貨商於期貨交易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訂定之保證金外,依客 戶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得另加收保證金。 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額度經調整時,期貨商應通知期貨交易人依受託契約所 定期限繳交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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