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任人為全體委任人決定全權委託交易資產運用時,應避免其與委任人或
不同委任人之間不公平或利益衝突之情事,處理原則如下:
一、對於影響委任人全權委託交易資產運用之相關資訊而有通知委任人必
    要時,應公平合理對待每一委任人。
二、同一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為不同委任人就同種類之交易或投資標的
    同時或同一日執行相反買賣時,應有書面正當理由,確信合於各該委
    任人之利益,並應於公開市場以當時之公平價格為之。
三、參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相關業務人員不得接受委任人、期貨商、期貨
    交易有關之現貨相關機構、其他交易對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之虞者提
    供金錢、不當饋贈、招待或獲取其他利益。
四、為不同委任人認購承銷之有價證券時,應依公平原則,按委任人別為
    之,並確保認購之種類、數量及價格無偏袒情事。對於受任人有利害
    關係之公司所發行而委請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與受任人有利害關係
    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或契約特別約
    定者,不得認購該種有價證券。
五、運用全權委託交易資產而與受任人有利害關係之期貨商、證券商、銀
    行、保險公司、信託業或其他金融機構從事交易時,非經委任人書面
    同意或契約特別約定者,不得以議價方式為之。
六、應指派專責人員按月查核委任人全權委託交易帳戶資產運用情形,以
    確保每一委任人之交易均依公平原則處理。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有利害關係者,準用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
十九條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