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拆除竣工證明應於工程完竣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 出: 一、建築物平面圖及立面圖(全部拆除者免附)。 二、現地彩色照片。 三、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或建築師監督證明文件。 四、營建賸餘土石方或建築廢棄物之處理完成證明文件。 五、建築物未全部拆除者,拆除賸餘部分應檢附建築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 明文件,但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者應檢附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 師公會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