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府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本府主管人員或其家屬、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及其 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污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壞本府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本府機密,致本府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