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包含
下列事項:
一、緊急應變措施,並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之安全。
二、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除採取必要之急救、搶
    救等緊急應變措施外,課予雇主應即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安全之責
    任,並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爰增修本條
    文,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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